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信中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申请执行河南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信中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被执行人河南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体局(以下简称浉河教体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政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按照(2009)信中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于2013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浉河区教体局领取1000万后,同意本院向其局未得到的余款发放债权凭证,待政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信中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对浉河区教体局未得到的余款发放债权凭证,待政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