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广山与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山,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王广山,男,1950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山与被告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权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