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单县朋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陈明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朋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陈明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697号原告单县朋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法定代表人王万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明政,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朋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朋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明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朋信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明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全忠审判员 贾洪欣人民���审员王昭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