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刑执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谢国斌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国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15号罪犯谢国斌。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国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8日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服刑期至二〇三〇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谢国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2012年两全年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1年获得初级彩灯加工技术培训证。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49.7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谢国斌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国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国斌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