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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2号原���李某甲,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男,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乙,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李某乙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