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诚涌与深圳市美馨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诚涌,深圳市美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诚涌,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美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虹,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诚涌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诚涌申请再审称:美馨公司并未与李诚涌签订劳动合同,美馨公司只是拿着空白合同要求李诚涌签名,所有合同均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后填上去的,美馨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据此,请求立案再审。被申请人美馨公司答辩称:美馨公司与李诚涌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美馨公司已依法为李诚涌购买工伤保险,李诚涌亦已向龙岗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案件涉及刑事案件,目前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等待公安机关对事情和伤情做出最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美馨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期间,美馨公司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李诚涌予以否认,主张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无不当。李诚涌主张美馨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李诚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诚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