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站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站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宋某,男,1965年9月25日,汉族,自由职业者。被告孙某,男,1958年9月18日,汉族,无职业。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李孝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