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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张艳伏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霸州市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2003年1月13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6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后在逃。2013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高春玲,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春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底至7月初,在文安县苏桥镇崔家坊村刘某甲家闲置房内,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刘某乙(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而在其开设的赌场提供资金,从中营利八千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关于此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