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执民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象山渔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渔基投资有限公司,郑世国,刘学平,象山恒丰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渔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被执行人:郑世国。被执行人:刘学平。被执行人:象山恒丰针织厂。法定代表人:郑世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渔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世国、刘学平、象山恒丰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世国名下的银行存款12416元,依法首轮查封被执行人郑世国名下位于象山县南山路27号1幢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象山恒丰针织厂名下位于象山县十字北街66号的房产,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4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