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申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全林、路平、侯文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程全林,路平,侯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申字第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全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平(又名路文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文彦。再审申请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韵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全林、路平、侯文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弘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程全林起诉依据的承包协议不是申请人所签,申请人不是协议(合同)相对人,不负给付义务。二、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均应为无效合同,一、二审判决给付工程款属认定事实错误。三、本案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基于无效合同本身自始无效的规定,本案合同纠纷案件必然涉及发包方安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遗漏该公司参加诉讼,剥夺其诉权,程序错误。四、被申请人程全林个人与发包方(甲方)签订的附属工程项目及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与申请人无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程金林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程全林答辩称:申请人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已在一、二审庭审时提出,判决中有明确的认定。路平和申请人是挂靠关系,二者负有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发包方安然公司和路平、弘韵公司已结清工程款,安然公司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本案合同外的附属工程和变更及增加的工程均有发包方安然公司的签证,路平和弘韵公司持程全林施工中的所有签证已经和安然公司全部进行了结算。程全林没有和安然公司单独签订合同或结算过工程款。应依法驳回弘韵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弘韵公司是贞元公司更名而来。路平和侯文彦是挂靠在贞元公司名下,从事建筑施工业务,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路平和弘韵公司承担本案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诉称的主体资格问题、原审漏列安然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及合同的效率等问题,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