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烟台盈丰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莱阳市康乐肉禽加工厂买卖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盈丰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康乐肉禽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商初字第56号原告:烟台盈丰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市康乐肉禽加工厂。原告烟台盈丰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康乐肉禽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莱阳市康乐肉禽加工厂为个体工商户,车红伟为其业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工商设立登记情况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属个体工商户,应以其业主为诉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盈丰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莱阳市康乐肉禽加工厂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3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逸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