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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诉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林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林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诉保字第0051-1号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申请人卢林支。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卢林支所有的位于赣榆县沙河镇解放村房产一套,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卢林支所有的位于赣榆县沙河镇解放村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地号:111767,东六间,西九上九下,南七间,北七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卢林支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毁损。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