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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三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鑫富鑫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山禧宝电机制品有限公司、陈伟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鑫富鑫机械有限公司,中山禧宝电机制品有限公司,陈伟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东莞市鑫富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范建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禧宝电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伟禧。被告:陈伟禧(CHANWaiHei),男,1961年1月8日出生,香港人永久性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鑫富鑫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禧宝电机制品有限公司、陈伟禧(CHANWaiHei)涉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鑫富鑫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鑫富鑫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鑫富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禧宝电机制品有限公司、陈伟禧(CHANWaiHei)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0元,减半收取为7040元,由原告东莞市鑫富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14080元)。审 判 长  廖辉龙审 判 员  郭 宁代理审判员  欧 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