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商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昆山中欧物资有限公司与张治国、王国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中欧物资有限公司,张治国,王国忠,昆山国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商初字第2914号原告昆山中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大道9号仓储车间区,组织机构代码57539602-6。法定代表人叶罗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治国。被告王国忠。被告昆山国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光明路1355号中泰大厦6号楼635室,组织机构代码57379493-6。原告昆山中欧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治国、王国忠、昆山国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中欧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990元,由原告昆山中欧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卫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