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6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严亚非与被告裴晓燕,陈俊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亚非,裴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6049号原告严亚非,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曹振龙、孙冀逊,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晓燕,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严亚非与被告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亚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冀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晓燕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亚非诉称,2012年1月16日,被告裴晓燕的丈夫陈俊跃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双方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此后,陈俊跃仅还款10万元。2012年9月25日,陈俊跃死亡。本案借款发生在陈俊跃与裴晓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裴晓燕偿还。请求判令被告裴晓燕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裴晓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俊跃与被告裴晓燕系夫妻,双方于2002年11月15日结婚。2012年1月16日,陈俊跃向严亚非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严亚非现金贰拾万元整”。同日,严亚非通过银行向陈俊跃支付了借款19万元,并另支付现金1万元。此后,陈俊跃归还了借款10万元,尚欠10万元未归还。2012年9月25日,陈俊跃死亡。2013年7月10日,严亚非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以及严亚非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严亚非与陈俊跃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陈俊跃尚欠严亚非借款10万元属实。本案借款发生在陈俊跃与裴晓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陈俊跃死亡,裴晓燕应向严亚非偿还借款。严亚非要求裴晓燕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主张。双方未约定利息,但严亚非进行催收后,裴晓燕应及时归还。裴晓燕未及时还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严亚非要求裴晓燕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裴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严亚非偿还借款10万元。二、裴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严亚非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裴晓燕负担。严亚非已预缴上述费用,裴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3100元支付给严亚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李 蕊代理审判员 高 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