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冯玉志、冯伟等与徐森、山东港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志,冯伟,冯小燕,李秀兰,徐森,山东港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冯玉志,居民,系李会香之夫。原告冯伟,系李会香之子。原告冯小燕,系李会香之女。原告李秀兰。被告徐森。被告山东港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原告冯玉志、冯伟、冯小燕、李秀兰与被告徐森、山东港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储物流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