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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民二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艳诉被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艳,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民二初字第668号原告李文艳,女,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冷子堡镇。被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信用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艳诉被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艳承担4,500.00元,另4,50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郭德浩审 判 员  沈大海人民陪审员  许东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