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夏荣刚与王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夏荣刚。被告王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荣刚诉被告王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