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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夏荣刚与王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夏荣刚。被告王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荣刚诉被告王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