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46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占秀。被告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