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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46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占秀。被告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