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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戴军与湘潭华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军,湘潭华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商初字第648号原告戴军,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兵,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华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30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赛,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军与被告湘潭华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军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严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