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州民一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陶丽亚诉时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亚,时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1428号原告:陶丽亚,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新国,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陶丽亚诉被告时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邓先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丽、人民陪审员兰艳参加评议,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丽亚委托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时新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丽亚诉称:2013年1月12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分两次借款人民币77000元(一次为57000元,一次为20000元),承诺于2013年农历1月底前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时新国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时新国于2013年1月12日分两次向陶丽亚借款共计77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陶丽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于2013年1月22日前还清。借款人:时新国2013.1.12时新国身份证号:34210119750701501118715585218”;“借条今借到陶丽亚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于2013年农历1月底前还清。借款人:时新国2013.1.12时新国身份证号:34210119750701501118715585218”。借款到期后,经陶丽亚催要,时新国偿还借款10000元,尚欠67000元未还。现陶丽亚向本院起诉,要求时新国偿还下欠借款67000元。上述事实,由陶丽亚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中,时新国现尚欠陶丽亚借款67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应予偿还;时新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陶丽亚人民币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时新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