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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余雅军与万智洪、万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雅军,万智洪,万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城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余雅军,男,生于1975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万智洪,男,生于1976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万勇,男,生于1976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雅军与被告万智洪、万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雅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万智洪、万勇在雅安市雨城区泰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应收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雅军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万智洪、万勇在雅安市雨城区泰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25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