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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彬与张晓岩、烟台新烟气动液压装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彬,张晓岩,烟台新烟气动液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857号原告赵彬,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旭,山东忠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岩,无固定职业。被告烟台新烟气动液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彬诉被告张晓岩、烟台新烟气动液压装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彬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彬负担。审判员 于  克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