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春法合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阳春农商行陂面支行与张庆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陂面支行,张庆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春法合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陂面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陂面镇黄牛头居委会金龙街。负责人:陈宾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建燊,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庆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陂面支行诉被告张庆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陂面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陂面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雄威审 判 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吴昌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翔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