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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刑初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尹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瓜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瓜刑初字16号公诉机关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生于1985年4月15日。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丁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瓜州县城市场闲转时,发现“森林雨”火锅店门口停放的一辆脚踏式“爱玛”电动车的钥匙没有拔掉,遂产生盗窃之念,后尹某某将该电动车偷走藏匿于自己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返还失主。经鉴定,尹某某盗窃的“爱玛”电动车价值为1742元。2013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窜至渊泉镇县府街社区41号楼下,欲盗窃一辆摩托车留在梁湖乡的家中自用,便挨个推动停放在该楼下的摩托车查看是否上锁,后尹某某发现一辆“立马”电动车没有上锁,即将该电动车偷出,尹某某将电动车推至瓜州县汽车站十字时被瓜州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尹某某盗窃的“立马”电动车价值为18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万某某、潘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曾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尹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爱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