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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李望庭、龚道菊、龚启君、江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李望庭,龚道菊,龚启君,江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住所地津市市车胤大道。负责人艾正亮,该行行长。被告李望庭。被告龚道菊。被告龚启君。被告江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诉被告李望庭、龚道菊、龚启君、江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以本案有相关原因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田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