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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马佩菊、龙小霞、黄海、黄珂申请执行妥宏超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马佩菊,女,1938年6月3日生,回族,住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龙小霞,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海,男,1997年6月25日生,回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珂,女,2005年12月31日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妥宏超,男,1964年9月8日生,原住信阳市浉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马佩菊、龙小霞、黄海、黄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妥宏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1)信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妥宏超赔偿申请执行人马佩菊、龙小霞、黄海、黄珂经济损失99781.41元(已赔偿8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刑后,暂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佩菊、龙小霞、黄海、黄珂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