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6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万天云与张开禄、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天云,张开禄,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三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6817号原告万天云,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开禄,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15号附1﹟、附5﹟,组织机构代码56787152-8。法定代表人龙淼,总经理。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15号附1﹟、附5﹟。法定代表人张宝亮。被告重庆三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36-11号。法定代表人罗祖权。原告万天云与被告张开禄、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三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天云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天云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天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万天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