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955-1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少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