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陈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陈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书院路35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被告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法定代表人肖焰,董事长。被告肖焰,女被告陈立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陈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756元,由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龙审 判 员 汪学军人民陪审员 夏起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婧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