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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蔓仪。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超颖,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练,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青山,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代理审判员 席 锐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阙思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