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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与周金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周金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430号。负责人徐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慧,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果。被告周金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与周金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以被告已经结清所有欠款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2元,公告费780元,合计105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花锋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