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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精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精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国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瑞安市精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9150-7),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村万松山上。法定代表人陈向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兰芬。被告黄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精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精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