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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孙国防与王昌杰、李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国防;王昌杰;李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孙国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宗孝。被告王昌杰,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卫华(曾用名李莉),个体工商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防诉被告王昌杰、李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国防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含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