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孙国防与王昌杰、李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国防;王昌杰;李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孙国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宗孝。被告王昌杰,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卫华(曾用名李莉),个体工商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防诉被告王昌杰、李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国防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含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