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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郑某,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林某,女,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俞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传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