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东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郑某,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林某,女,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俞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传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