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瑶琴、陈捷与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84号原告王瑶琴。原告陈捷。被告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滨河大道后后坦村北。法定代表人马善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瑶琴、陈捷与被告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瑶琴、陈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诸葛晓鲁人民陪审员 高 永 福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玉 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