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与刘芳为行政处罚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刘芳,女,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芳为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沙非审查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非审查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宗审 判 员 宋 炜人民陪审员 付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