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霸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赵玉涛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霸刑初字第502号公诉机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涛,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河北省安次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次区杨税务乡大北市村。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3)第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3时20分许,被告人赵玉涛驾驶冀R781**号中型货车沿霸州市大广引线庄村路段,因观察不周与前方顺行的孙海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随相撞,孙海军倒地后又被赵玉涛驾驶的车辆拖扎,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坏,孙海军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霸公交认字{2013}第00321号认定,被告人赵玉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8月13日,经霸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赵玉涛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孙海军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9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证实,被告人赵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海潮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检验报告,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民事赔偿协议书,被告人赵玉涛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玉涛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吴丽萍审判员 李珍龙审判员 陈章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虹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