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港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强中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大锦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强中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宏大锦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港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强中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金岭,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宏大锦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强中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大锦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已给付部分现金外,已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英杰审 判 员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