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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杜金玉与陈松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金玉;陈松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杜金玉,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勋,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告陈松涛,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玉与被告陈松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红卫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孟昭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