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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商再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金红与倪春燕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金红,倪春燕,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商再初字第0002号抗诉机关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朱金红(曾用名朱金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倪春燕,2013年12月亡。委托代理人沈加林,江苏射阳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朱金红与原审被告倪春燕合伙纠纷一案中,倪春燕于2013年12月在河南省发生交通事故亡故,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案件受理费14231元,由原审原告朱金红负担。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王国富代理审判员  裴爱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志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