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阆民初字第4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刘光树诉黄乙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树,黄乙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4389号原告刘光树,男。委托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乙宸,曾用名黄献成。原告刘光树诉被告黄乙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光树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伏 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