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5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杰与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5078号原告张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王林,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大新镇塔桥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原因,原告张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雯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