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XX峰与卢生宝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峰,卢生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XX峰。委托代理人张亚平。被告卢生宝。本院审理原告XX峰诉被告卢生宝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