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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XX峰与卢生宝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峰,卢生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XX峰。委托代理人张亚平。被告卢生宝。本院审理原告XX峰诉被告卢生宝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峰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