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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连云港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葵花街新光4号楼西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军。委托代理人江尧兆。被申请人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大浦开发区金桥路*号。申请人世邦建设公司与被告申请人晶能光源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苏静独任开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世邦建设公司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12日就被申请人厂区基础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及2011年9月2日就被申请人玻璃车间内外墙、顶棚的涂装所签订的《连云港晶能光源玻璃车间内外墙、顶棚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竣工、决算,因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人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办公楼、厂房依法拍卖,由申请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未到庭抗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9月12日,原告世邦建设公司和被告晶能光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1份,约定了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被告位于连云港市大浦开发区金桥路七号厂区园区内场地平整、道路、给排水、挖填土方、景观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办公楼基础开挖和室内回填土工程;每半年按实际完成量的60%付款,余款在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以及如果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工程款,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办公楼、厂房行使优先权等内容。2012年12月16日,申请人编制了工程预(结)算书,编制工程总造价为1980102.99元,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工程预(结)算书后在工程审定总价金额为1980102.99元的工程结算确认单上盖章。2012年12月20日,双方还签订了《竣工日期确认书》,确定实际竣工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2013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催款函,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在该催款函上盖章确认。2011年9月2日,申请人还和被申请人签订了由申请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被申请人关于晶能光源玻璃车间内外墙、顶棚涂装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3日内付清以及如果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工程款,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办公楼、厂房行驶优先权等内容。2012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了《竣工日期确认书》,确认竣工事情为2012年12月6日。2012年12月8日,双方签订了结算书1份,确定工程价款为332960元。2012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函》1份,被申请人在该《催款函》上盖章予以确认。因被申请人未支付上述两个工程的工程款给申请人,申请人因而至本院申请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2份《施工合同》、2份《工程结算确认单》、2份《竣工日期确认书》、2份《催款函》能够证实其所承接被申请人的工程造价为2313062.99元,该款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现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系对自己辩解权利的放弃,扣除2011年9月2日合同约定的5%的质保金16648元,故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其工程款的主张以2296414.99元予以认定。因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工程款,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办公楼、厂房行使优先权”,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实现工程款优先权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连云港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晶能光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大浦开发区金桥路七号的办公楼、厂房变价款享有2296414.99元的优先受偿权。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林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