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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口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文全诉被告刘永春、龚婉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全,刘永春,龚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口民初字第328号原告:胡文全。被告:刘永春。被告:龚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全诉被告刘永春、龚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全于2013年12月17日以被告刘永春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文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文全承担。审判员  陈阿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