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梁某,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白某甲,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原告梁某诉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白某乙(2006年1月20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1年年初开始分居,至今已逾两年。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关于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被告白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白某乙(2006年1月20日出生),现在被告处,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件、泰来县塔城子镇民政办公室证明及刘长辉询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逾两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原告表示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梁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