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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杨伟才与敖平、全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才,敖平,全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杨伟才。被执行人敖平。被执行人全劲。申请执行人杨伟才与被执行人敖平、全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作出的(2012)霞民三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敖平、全劲应在2013年7月2日前给申请执行人杨伟才还清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根据权利人杨伟才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在协商处理中”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湛霞法执字第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振邦审判员  林 鹏审判员  袁锦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