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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8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久明与张峻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久明,张峻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8308号原告冯久明。委托代理人何仕华,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峻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久明诉被告张峻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久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久明撤回本案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久明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冯久明负担。审判员  何大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