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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沂源县永久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永久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李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844号原告沂源县永久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泰薛路中段三村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徐国保,经理。被告李传祥,沂源县中庄镇沂河大桥南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永久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永久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协商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县永久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永久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沂源县永久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自